關于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案調查報告
2018年8月31日10時許,汕尾市、清遠市和連州市安監局的工作人員對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粉塵涉爆的文件要求落實涉爆粉塵的治理,部分設備未符合規程要求和缺安全警示標志等。
2018年8月31日,經局領導批準,我局對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案進行立案調查。(案號:連安監立〔2018〕42號 )
一、企業基本情況
1、企業名稱: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連州市城南民族工業園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歐華志;注冊資本:人民幣五百萬元;成立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經營范圍:加工鋸材、拼板、細木工板及銷售自產產品;發證時間:2016年3月18日。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清YHBS[2018]LZ001),單位名稱:連州市日日晟煙花爆竹銷售部;主要負責人:胡春玲;注冊地址:連州市連州鎮南門橋頭西公路邊;經濟類型:個體經營;許可范圍:煙花爆竹銷售,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現場檢查情況
經現場檢查,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1.安全投入不足,作業現場的干式除塵系統仍為布袋除塵,該除塵系統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為除塵風道和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等現象,且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2.未按粉塵涉爆的相關文件和規程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嚴重和部分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隱患未治理依舊生產經營。針對上述情況,連州市安全監管局現場下達《現場檢查記錄》(清安監檢記〔2018〕67號)、《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連安監現決[2018]工-1號)。
三、調查詢問情況
2018年9月7日,我局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的歐華志了解核實情況,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包括調取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人員《身份證》等相關證照及資料。
四、主要證據
1、企業營業執照1份(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的法律主體);
2、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各1份(證明檢查時該公司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3、現場照片1份(證明檢查時該公司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4、詢問筆錄1份(證明檢查時該公司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五、違法事實認定
違法事實一:安全投入不足,作業現場的干式除塵系統仍為布袋除塵,該除塵系統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為除塵風道和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等現象,且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違法事實二:未按粉塵涉爆的相關文件和規程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嚴重和部分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隱患未治理依舊生產經營。
六、處罰建議和法律依據
連州市駿成木業有限公司1.安全投入不足,作業現場的干式除塵系統仍為布袋除塵,該除塵系統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為除塵風道和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等現象,且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2.未按粉塵涉爆的相關文件和規程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嚴重和部分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隱患未治理依舊生產經營。
該公司1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中涉及粉塵防爆的十項重大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十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49000元(肆萬玖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2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十款 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9000元(貳萬玖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上述兩項行政處罰合并,擬對你(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78000元(柒萬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特此報告。
調查人:潘俊斌、程曉劍、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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